2024年8月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主要参考了EN 397:1995《工业安全帽技术规范》、JIST8131:2000《工业安全帽》、ANSIZ89.1-2003《安全帽》、ISO 3873:1987《工业用安全帽》。

本标准是对GB/T2812-1989《安全帽测试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进行了以下修订:
——增加了垂直间距、佩戴高度测量方法;
——增加了下颏带强度的测试方法;
——增加了紫外线照射预处理的方法;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两种绝缘性能测试方法;
——增加了导电胶的要求;
——修改了淋水方法为浸水方法;
——修改了阻燃性能测试方法;
——修改了头模的材质为铝或铝镁合金;
——删除了‘并加两顶备用’的条款;
——删除了标准计量仪器使用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2812-1989《安全帽测试方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无锡梅思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力达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慧缘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芬、肖义庆、臧兰兰、邓保举、袁人熙、项树乔、张东伟、姚海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帽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2811中规定的安全帽及安全帽的技术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 固体绝缘材料体积电阻率和表面电阻率试验方法
GB/T 2408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 2811 安全帽
GB/T 14522 机械工业产品用塑料、涂料、橡胶材料人工气候加速试验方法

3 测试样品

测试样品应符合产品标识的描述,附件齐全,功能有效。

3.1 数量

测试样品总数量应根据测试的具体要求确定,最小数量应满足GB 2811的规定。

如果尺寸检测会对安全帽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应按照GB 2811的规定单独提供样品数量用于破坏性的尺寸检测。

3.2 预处理

被测样品应在测试室放置3h以上,然后分别按照本节的规定进行预处理,有特别声明的情况除外。

3.2.1 设备

3.2.1.1 温度调节箱

温度调节箱内的温度应在50℃±2℃、-10℃±2℃或-20℃±2℃范围内可控制,箱内温度应均匀,温度的调节可以准确到1℃;应保证安全帽在箱体不接触其内壁。

3.2.1.2 紫外线照射箱

紫外线照射箱内应有足够的空间,保证安全帽被摆放在均匀辐照区域内,并保证安全帽不触及箱体的内壁。可采用紫外线照射(A法)和氙灯照射(B法)两种方法。

紫外线照射:应保证帽顶最高点至灯泡距离为150mm±5mm;正常工作时箱内温度不超过60℃,灯泡为450W的短脉冲高压氙气灯,推荐的型号为XBO-450W/4或CSX-450W/4。

氙灯照射:氙灯波长在280nm~800nm范围内的辐射能可测量;黑板温度70℃±3℃;相对湿度50%±5%;喷水或喷雾周期每隔102min喷水18min。

3.2.1.3 水槽

应有足够体积使安全帽完全浸没在水中,应保证水温在20℃±2℃范围内可控制。

3.2.2 预处理条件

3.2.2.1 冲击吸收性能和耐穿刺测试

3.2.2.1.1 调温处理

安全帽应分别在50℃±2℃、-10℃±2℃或-20℃±2℃的温度调节箱中放置3h。

3.2.2.1.2 紫外线照射预处理

紫外线照射预处理应优先采用A法,当用户要求或有其他必要时可采用B法。

采用紫外线照射(A法)时,安全帽应在紫外线照射箱中照射400h±4h,取出后在实验室环境中放置4h。

采用氙灯照射(B法)时,累计接受波长280nm~800nm范围内的辐射能量为1GJ/㎡,试验周期不少于4d。

3.2.2.1.3 浸水处理

安全帽应在温度为20℃±2℃的新鲜自来水槽里完全浸泡3h。

3.2.2.1.4 绝缘性能测试

浸水:安全帽应在温度为20℃±2℃,浓度为3g/L,的氯化钠溶液的水槽里完全浸泡24h。

3.2.2.1.5 防静电性能测试

调温调湿:将安全帽放置在温度20℃±2℃,相对湿度50%±5%的环境中,不小于24h。

3.2.2.2 测试顺序

测试应先做无损检测,后做破坏性测试。

对于同一顶帽子应按照下列次序进行测试: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安全帽测试方法

3.3 测试环境

测试室环境应为20℃±2℃,相对湿度为50%±20%。安全帽应在脱离预处理环境30s内完成测试。

3.4 头模

测试用头模分为1#头模和2#头模两种。应按照佩戴高度的大小选择头模的型号。
——佩戴高度≤85mm时使用1#头模。
——佩戴高度>85mm时使用2#头模。

4 测试

4.1 佩戴高度测量

4.1.1 测试装置

测量装置为一个带有测量标尺的1#头模,以头模顶点为0刻度、向下延伸的高度距离为1mm±0.05mm的等高线,刻度准确到1mm,应同时保证相邻五条等高线的距离为5mm±0.08 mm。

4.1.2 检验方法

将安全帽正常佩戴在头模上,安全帽侧面帽箍底边与头模相对应的标尺刻度即为佩戴高度,记录测量值准确到1mm。

4.2 垂直间距

测量使用本标准3.4所描述的头模,将安全帽正常佩戴在头模上,帽壳短轴边缘上点与头模对应的标尺刻度为X1;将安全帽去掉帽衬后放在同一头模上,帽壳边缘同一点与头模对应的标尺刻度为X2;计算X2与X1差值即为垂直间距,记录测量值准确到1mm。

4.3 冲击吸收性能测试

4.3.1 测试装置

测试装置示意图见下图1 冲击测试装置示意图。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安全帽测试方法
1--落锤;
2--安全帽;
3--头模;
4--过渡轴;
5--支架;
6--传感器;
7--底座;
8--基座。

测试装置中各部件的要求:

4.3.1.1 基座

质量不小于500kg,混凝土座材料。

4.3.1.2 头模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3.1.3 台架

能够控制提升、悬挂和释放冲击落锤。

4.3.1.4 落锤

质量为50+0.01kg,锤头为半球形,半径48mm,材质为45#钢,外形对称均匀。

4.3.1.5 测力传感器

测量范围(0~20000)N,频率响应最小5kHz,动态力传感器。

4.3.1.6 底座

具有抗冲击强度,能牢固安装测力传感器。

4.3.1.7 数据处理装置

数据处理装置与测力传感器配套,最终记录及显示冲击力数值的装置。技术要求:冲击力采集下限为500N,连续采样时间不低于40ms,采样频率不低于20kHz,自动采集并显示采样区间内的最大值。

4.3.1.8 测量精度

全量程范围内±2.5%。

4.3.1.9 测试方法

根据安全帽的佩戴高度选择合适的头模:按照安全帽的说明书调整安全帽到正常使用状态,将安全帽正常佩戴在头模上,应保证帽箍与头模的接触为自然佩戴状态且稳定:调整落锤的轴线同传感器的轴线重合;调整落锤的高度为1000mm±5mm;如果使用带导向的落锤系统,在测试前应验证60mm高度下落末速度与自由下落末速度相差不超过0.5%;依次对经浸水、高温、低温、紫外线照射预处理的安全帽进行测试。记录冲击力值,准确到1N。

4.4 耐穿刺性能测试

4.4.1 测试装置

测试装置示意图见下图2 穿刺性能测试装置示意图。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安全帽测试方法
1——穿刺锥;
2——通电显示装置;
3——安全帽;
4——头模;
5——基座。

测试装置中各部件的要求:

4.4.1.1 基座

质量不小于500kg,混凝土座材料。

4.4.1.2 头模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头模上部分表面由金属制成,受到撞击后,应可以修复。

4.4.1.3 台架

能够控制提升、悬挂和释放穿刺落锤。

4.4.1.4 穿刺锥

材质 45#钢,质量30+0.05kg,穿刺部分:锥角60°,锥尖半径0.5mm,长度40mm,最大直径28mm,硬度HRC45。

4.4.1.5 通电显示装置

当电路形成闭合回路时,可以发出信号,表示穿刺锥已经接触头模。

4.4.2 测试方法

根据安全帽的佩戴高度选择合适的头模;按照安全帽的说明调整安全帽到正常使用状态;将安全帽正常摆放在头模上,应保证帽箍与头模的接触为自然佩戴状态且稳定:调整穿刺锥的轴线使其穿过安全帽帽顶中心直径100mm范围内结构最薄弱处;调整穿刺锥尖至帽顶接触点的高度为1000mm±5mm;如果使用带导向的落锤系统,在测试前应验证60mm高度下落末速度与自由下落末速度相差不超过0.5%:依次对经高温、低温、浸水、紫外线照射预处理的安全帽进行测试,观察通电显示装置和安全帽的破坏情况。记录穿刺结果。

4.5 下颏带强度测试

4.5.1 测试装置

测试装置由头模、支架、人造下颏和试验机组成。下颏带强度测试装置示意图见下图3 下颏带强度测试装置示意图: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安全帽测试方法
1——上支架;
2——安全帽;
3——头模;
4——下颏带;
5——轴;
6——下支架。

测试装置中各部件的要求:

4.5.1.1 头模

一个带有稳定支撑能与人造下颏组合使用的模拟头模,质量大小可以不考虑;与帽衬接触的外形部分参照附录A的规定选用1#头模。

4.5.1.2 人造下颏

由两个直径为 12.5 mm±0.5 mm、相互平行且轴线的距离为75mm±2mm的刚性轴,固定在一个刚性的支架上与试验机相接。

4.5.1.3 精度

试验机精度:±1%。

4.5.2 测试方法

将一个经过穿刺测试的安全帽正常佩戴在头模上;将下颏带穿过人造下颏的两个轴系紧;以150N/min±10N/min的速度加载荷至150N;然后以20N/min±2N/min的速度连续施加载荷,直至下颏带断开或松懈时为止。记录最大载荷,精确到1N。

当上下支架分离位移超过该安全帽的佩戴高度,即视为下颏带松懈。

4.6 防静电性能测试

4.6.1 测试装置

测试装置由高阻计、电极组成。

高阻计示值误差±1%、电压100VDC。

4.6.2 测试方法

将安全帽按照3.2.2.1.5的规定预处理后,在被测安全帽较平坦的部位贴敷两条电极,电极的长度为100mm±1mm,宽度1mm±0.1mm,材料为金属箔,电极应平行放置,间距为10mm±0.5mm,电极同安全帽之间用导电胶粘接,导电胶的电阻值应<1kΩ;将高阻计的测量端接至电极,读取高阻计显示的电阻值:交换电极重复测量一次,记录显示的数值:两次测量读数的平均值即为实际测得的表面电阻率。

4.7 电绝缘性能测试

4.7.1 测试装置

测试装置由电极或手持探头、电压表、电流表、计时器、调压器、水槽和头模组成电流表示值误差±1%。

电压表示值误差±1%。

计时器示值误差±1%。

4.7.2 测试方法

本标准提供三种电绝缘性能测试方法,应根据安全帽的结构,选择测试方法。被测安全帽应按照本标准 3.2.2.1.4规定的方法进行预处理,从水中取出安全帽后应在2min内将安全帽表面擦干。

安全帽的电绝缘性能测试应优先采用方法2和方法3测量。两种测试方法检测结果同时合格为合格。

如果安全帽有通气孔、金属零件贯穿帽壳等情况时采用方法1和方法3测量。两种测试方法检测结果同时合格为合格。

4.7.2.1 测试方法1

将安全帽放在头模上,将头箍锁紧;将探头接触安全帽外表面的任意一处,探头直径4mm,顶端为半球形;在头模和探头之间施加交流测试电压,调整测试电压在1min内将电压增加至1200V±25V,保持15s;重复进行测试,每顶安全帽测试10个点。记录泄漏电流的大小及可能的击穿现象。

4.7.2.2 测试方法2

将安全帽倒放在合适的容器中,在容器和帽壳中注入3g/L,的氯化钠溶液,直至溶液面距帽壳边缘10mm为止。将电极分别放入帽壳内外的溶液中,调整测试电压在1min内增加至1200V±25V,保持15s。记录泄漏电流的大小及可能的击穿现象。

4.7.2.3 测试方法3

用两个探头接触安全帽外表面上任意两点并施加电压,两点间的距离不小于20mm。探头直径4mm,顶端为半球形;调整测试电压在1min内将电压增加至1200V±25V,保持15s;测量安全帽表面两点间的泄漏电流,重复进行测试,每顶安全帽测试10个点。记录泄漏电流的大小及可能的击穿现象。

4.8 侧向刚性测试

4.8.1 测试装置

测试装置由万能材料试验机和两个直径为100mm金属平板组成。万能材料试验机的测量精度为±1%,金属平板硬度为45HRC。

4.8.2 测试方法

将安全帽侧放在两平板之间,帽沿在外并尽可能靠近平板;测试机通过平板向安全帽加压,在平板的垂直方向施加30N的力,并保持30s,记录此时平板的间距为Y;然后以100N/min的速度加载直至430N,保持30s,记录此时平板的间距为Y1;以100N/min的速度将载荷降至25N,然后立即以100N/min的速度将载荷增加到30N,并保持30s,记录此时平板的间距为Y3;测量值应精确到1mm,并记录可能出现的破坏现象:计算Y2与Y1的差值为最大变形:计算Y2与Y1的差值为残余变形。

4.9 阻燃性能测试

4.9.1 测试装置
测试装置由支架、计时器、定时器、火焰喷射头、燃料供给装置、燃料、箱体组成。测试装置示意图见图4。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安全帽测试方法
1——燃料喷管;
2——安全帽;
3——支架。

4.9.1.1 支架

能够牢固的夹持安全帽的外壳并能保证在试验中位置稳定,可移动以调整安全帽同火焰喷射头的距离。

4.9.1.2 计时器

示值误差±1%,用于记录续燃时间。

4.9.1.3 定时器

示值误差±1%,用于确定火焰施加于安全帽的时间。

4.9.1.4 火焰喷射头

水平放置的燃料喷管,内径10mm,后部同燃料供给装置连接。

4.9.1.5 燃料

工业级甲烷气。

4.9.1.6 燃料供给装置

一个带有压力调节阀、气量调节阀和储气罐的装置。该装置可以保证火焰喷射头稳定喷出50mm长度的蓝火焰。

4.9.1.7 箱体

一个足够大的箱体,用以保证测试不受风的影响。

4.9.2 测试方法

测试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使用经高温冲击测试后的安全帽按照正常佩戴时的方向夹持在支架上,使帽壳的侧面对准火焰喷射头,调节火焰喷射头轴线通过帽壳的轴线并在帽壳边缘上方50mm±1mm处,避开通气孔;调节支架的位置,使安全帽的测试区域同火焰喷射头的端面距离为45mm+1mm,然后移开;打开气量调节阀,调整火焰长度为50mm±2mm,保证火焰至少有15mm的蓝色火焰;将支架移到前面确定的位置,火焰作用在帽壳上10s,切断气源。记录续燃时间及可能的穿透现象,准确到0.1s。

附 录A(规范性附录)头模

A.1 本附录规定了安全帽试验中使用的头模的要求。

A.2 头模结构及材质

头模为镁铝合金或铝的主体加配重组成。头模的质量为5.0kg±0.1kg。

A.3 头模分层高度及尺寸

A.3.1 1#头模尺寸组合图见图 A.1 1#头模尺寸组合图。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安全帽测试方法
注:(0~83)mm为以头模顶点为基准的等高线高度。

等高线上各点距离头模中心点尺寸见表A.1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安全帽测试方法

A.3.2 2#头模尺寸组合图见图A.2 2#头模尺寸组合图。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安全帽测试方法
注:(0~88)mm为以头模顶点为基准的等高线高度。

等高线上各点距离头模中心点尺寸见下表A.2,单位为毫米。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安全帽测试方法

A.4 头模尺寸的验证

头模应根据使用情况,最低每3年进行一次验证。

参考文献:
ISO 3873:1987 工业用安全帽
EN397:1995 工业安全帽技术规范
ANSIZ89.1-2003 安全帽
JIST8131:2000 工业安全帽

44号令的亮点是明确了五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总监。

44号令不仅仅是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强制性要求,对所有国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引导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值得大家学习参考。

44号令相对21文的创新点主要是:

1.中央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2.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3.中央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5.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

6.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下面用分类学的方式进行重点、亮点和关键点的解读:

一、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分类

概念: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的监管职责是指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的监管责任。
意义: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应有的职责是落实《安全生产法》“三管理三必须”体制的要求,是保障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国务院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4号(2024)。
分类:国资委的监管职责主要是:
01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02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0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04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05督促中央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分类

概念: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分类是指国务院国资委依据央企核定的主营业务,以及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将央企共分为三种类型的进行分类监管。
意义: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分类:
01第一类央企: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

02第二类央企: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

03第三类央企: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三、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概念: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是指中央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职责。
意义:明确央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的重要体现。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4号(2024)。
分类: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0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0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0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0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0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0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0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中央企业分管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概念:中央企业分管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是指央企分管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或其他副职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意义:明确分管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企业的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4号(2024)。
分类:
01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02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03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中央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概念:央企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是指央企明确1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
意义: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及保障央企安全生产工作专业化的重要措施。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4号(2024)。
分类:
01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02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03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六、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概念:央企其他负责人是指除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
意义:明确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4号(2024)。
分类:
01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02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总监职责分类

概念: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总监是指中央企业内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第二、三类中央企业所属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参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
意义: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总监职责的意义在于能够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引导和协调,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执行,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分类:安全生产总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01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配合分管负责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02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

03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04负责监督集团总部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05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06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

07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八、中央企业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分类

概念:中央企业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指中央企业作为母公司,对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无论这些子公司是否位于境外)在安全生产方面所承担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具体划分和界定。
意义:中央企业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分类的意义在于提高管理效率,强化风险控制,确保责任落实,推动持续改进,从而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分类: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1)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中央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3)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类型分类

概念: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指中央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或部门,是企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的重要方面。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旨在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意义:能够确保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事故风险,从而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同时,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还能加强企业与社会的沟通和合作,推动企业与政府、社会各界协同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分类: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
01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0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分为:

(1)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2)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3)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分类

概念: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是指针对中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特点,将其基本要求划分为不同类别,以便统一规范、分类指导,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意义:明确不同类型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共性和差异,指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分类:
01中央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02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学习借鉴和推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方法等,与企业具体实际和企业优秀文化相结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03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04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05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06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

07中央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08中央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有关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可以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或者资金投入情况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自评报告同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09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10中央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中央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中央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12中央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央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13中央企业应当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结合工作实际,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应当以安全生产专家为主体,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4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开展责任书交底,并进行过程指导、督促,年终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作业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和事故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15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16中央企业应当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规范员工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17中央企业应当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8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管理,并购重组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调整及时到位,企业文化尽快融合,管理制度无缝衔接。

19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20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制定境外发展规划时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将境外单位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境外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工作。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十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级情形分类

概念: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级情形是指在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根据一系列预设的标准和情形,将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进行降级处理,以反映其经营业绩不佳或存在违规行为。
意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级情形分类的意义在于通过明确降级标准和情形,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客观评价,激励其不断改进和提升,确保中央企业稳健发展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分类: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其中,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01第一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02第二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03第三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责任的。

04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

05企业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累计达到降级规定的。

(1)考核任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瞒报事故或者1起及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其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达不到降级标准的,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扣分考核。

(3)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作业性违章是指在工业生产或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的行为。这些违章行为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作业性违章常见于各种作业操作中是一种极其不安全的工作行为,经常作业性违章的人一般含有以下心态:

侥幸心理是许多违章人员违章前的一种重要心态,把出事的偶然性绝对化,认为偶然出现一些违章行为也不会发生事故。

惰性心理。也称为“节能心理”,是指在作业中尽量减少能量支出,不按规章制度执行,擅自将几项操作内容合并操作,或未使用相应的安全用具就工作的违章行为。

逞能心理。争强好胜,积极表现自己,能力不强但自信心过强,不思后果、蛮干冒险作业。

逐“利”心理。为了能早点下班,盲目加快操作进度。

逆反心理。分为显性对抗和隐性对抗两种。显性对抗:当面顶撞,不但不改正,反而发脾气,继续违章。隐性对抗:表面接受,心理反抗,阳奉阴违,口是心非。

从众心理。是指个人在知觉、判断、信念以及行为上表现出与群体中大多数人一致的现象。表现为别人怎么干就跟着怎么干,不管违章与否。

自负心理。盲目相信自己的以往经验,认为技术过硬,保准出不了问题。我行我素。

好奇心理。以前未见过,感觉很新鲜,乱摸乱动,一些设备处于不安全状态,而影响自身或他人的安全。

代替GB2811-2007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梅思安(中国)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慧缘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耐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力达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帽的分类与标记、技术要求、检验及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头部防护所用的安全帽。

本标准不适用于消防、应急救援、运动用和车用头部防护用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12安全帽测试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帽 safety helmets

对使用者头部受坠落物或小型飞溅物体等其他特定因素引起的伤害起防护作用的帽。注:一般由帽壳、帽衬及配件等组成。

3.2 帽壳shell

安全帽的外壳。注:一般由壳体、帽舌、帽沿、顶筋等部分组成。

3.3 顶筋 top reinforcement

用于增加帽壳顶部强度的结构。

3.4 帽衬 harness

安全帽内部部件的总称。注:一般由帽箍、吸汗带、顶带、缓冲垫等组成。

3.5 帽箍 headband

围绕头围起固定作用的可调节带圈。

3.6 吸汗带 sweatband

附加在帽箍上的吸汗材料。

3.7 顶带 liner strip

与使用者头顶直接接触的衬带。

3.8 下须带 chins trap
系在下頰上,起辅助固定作用的可调节配件。

3.9 水平间距 horizontal distance

安全帽在佩戴时,帽箍与帽壳内侧之间在水平面上的径向距离。

3.10 垂直间距 vertical distance

安全帽在佩戴时,头顶最高点与帽壳内表面之间的轴向距离(不包括顶筋的空间)。

3.11 佩戴高度 wearing height

安全帽在佩戴时,帽箍侧面底部的最低点至头顶最高点的轴向距离。

4分类与标记

4.1分类

4.1.1安全帽按性能分为普通型(P)和特殊型(T)。普通型安全帽是用于一般作业场所,具备基本防护性能的安全帽产品;特殊型安全帽是除具备基本防护性能外,还具备一项或多项特殊性能的安全帽产品,适用于与其性能相应的特殊作业场所。

4.1.2 带有电绝缘性能的特殊型安全帽按耐受电压大小分为G级和E级。G级电绝缘测试电压为2200V,E级电绝缘测试电压为20000V。

4.2 分类标记

4.2.1 安全帽的分类标记由产品名称、性能标记组成。

4.2.2 安全帽的分类标记详见表1,按表中从上至下的顺序选择相应性能进行标记。

表1 安全帽的分类标记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安全帽的分类标记

示例1:普通型安全帽标记为:安全帽(P);
示例2:具备侧向刚性、耐低温性能的安全帽标记为:安全帽(TLD-30℃);
示例3:具备侧向刚性、耐极高温性能、电绝缘性能,测试电压为20000V的安全帽标记为:安全帽(TLD+150℃ JE)。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引起皮肤过敏等伤害人体的材料。

5.1.2 不得使用回收、再生材料作为安全帽受力部件(如帽壳、顶带、帽箍等)的原料。

5.1.3 材料耐老化性能应不低于产品标识明示的使用期限,正常使用的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不能因材 料原因导致防护功能失效。

5.2 基本性能要求

5.2.1 帽箍

帽箍应可根据安全帽标识中明示的适用头围尺寸进行调整。

5.2.2 吸汗带

帽箍对应前额的区域应有吸汗性织物或增加吸汗带,吸汗带宽度应不小于帽箍的宽度。

5.2.3 下须带尺寸

安全帽如有下颁带,应使用宽度不小于10mm的织带或直径不小于5mm的绳。

5.2.4 帽壳

帽壳表面不能有气泡、缺损及其他有损性能的缺陷。

5.2.5 部件安装

安全帽各部件的安装应牢固,无松脱、滑落现象。

5.2.6 质量(不包括附件)

特殊型安全帽不应超过600g;普通型安全帽不应超过430g;产品实际质量与标记质量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5.2.7 帽舌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测试,帽舌应≤70mm。

5.2.8 帽沿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测试,帽沿应≤70mm。

5.2.9 佩戴高度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测量,佩戴高度应≥80mm。

5.2.10 垂直间距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测量,垂直间距应≤50mm。

5.2.11水平间距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测量,水平间距应≥6mm。

5.2.12 帽壳内突出物

帽壳内侧与帽衬之间存在的尖锐锋利突出物高度不得超过6mm,突出物应有软垫覆盖。

5.2.13 通气孔

当帽壳留有通气孔时,通气孔总面积不应大于450mm²。

5.2.14 下须带强度

当安全帽有下頰带时,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测试,下頰带发生破坏时的力值应介于150N~250N之间。

5.2.15 附件

当安全帽配有附件(如防护面屏、护听器、照明装置、通信设备、警示标识、信息化装置等)时,附件应不影响安全帽的佩戴稳定性,同时不影响其正常防护功能。

5.2.16 冲击吸收性能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测试,经高温(50℃±2℃)、低温(-10℃±2℃)、浸水(水温20℃±2℃)、紫外线照射预处理后做冲击测试,传递到头模的力不应大于4900N,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5.2.17 耐穿刺性能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测试,经高温(50℃±2℃)、低温(-10℃±2℃)、浸水(水温20℃±2℃)、紫外线照射预处理后做穿刺测试,钢锥不得接触头模表面,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5.3 特殊性能要求

5.3.1 阻燃性能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测试,续燃时间不应超过5s,帽壳不得烧穿。

5.3.2 侧向刚性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测试,最大变形不应大于40mm,残余变形不应大于15mm,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5.3.3 耐低温性能

5.3.3.1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经低温(-30 ℃±2℃)、3h预处理后做冲击测试,传递到头模的力不应大于4900N,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5.3.3.2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经低温(-30 ℃±2 ℃)、3h预处理后做穿刺测试,钢锥不得接触头模表面,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5.3.4 耐极高温性能

5.3.4.1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或依照附录A进行预处理(仲裁检验优先采用GB/T 2812规定的方法),经极高温(150 ℃±5 ℃)、1h预处理后做冲击测试,传递到头模的力不应大于4900N,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5.3.4.2 按照GB/T 2812或附录A规定的方法,或依照附录A进行预处理(仲裁检验优先采用GB/T 2812规定的方法),经极高温(150 ℃ ±5 ℃)、1h预处理后做穿刺测试,钢锥不得接触头模表面,帽売不得有碎片脱落。

5.3.5 电绝缘性能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测试,G级安全帽泄漏电流不应大于3.0mA;E级安全帽泄漏电流不应大于9.0mA,当测试电压加大至30000V时,安全帽不应被击穿、发生燃烧现象。

5.3.6 防静电性能

按照GB/T 281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表面电阻应为1×105、1×1010Ω。

5.3.7 耐熔融金属飞溅性能

按照GB/T 2812或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仲裁检验优先采用GB/T 2812规定的方法),安全帽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出现帽壳被穿透的现象;
——出现大于10mm的损坏变形;
——帽壳续燃时间大于5s。

6 检验

6.1 总则

6.1.1 普通型安全帽应测试5.2中规定的各项性能。

6.1.2 特殊型安全帽应测试5.2中规定的各项性能以及5.3中规定的相应性能。

注1:耐低温安全帽可不做经(-10 ℃±2 ℃)预处理后的冲击吸收性能和耐穿刺性能。

注2:耐极高温安全帽可不做经(50 ℃±2 ℃)预处理后的冲击吸收性能和耐穿刺性能。

6.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可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6.3 出厂检验

生产企业应按照生产批次对安全帽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查批量以一次生产投料为一批次,检验 项目名称、检验项目条款号、批量范围、样本大小、不合格分类、判定数组见表2。

表2 出厂检验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安全帽的分类标记

6.4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
b) 当材料、工艺、结构设计发生变化时;
c) 停产超过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周期检查,每年一次;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样本由提出检验的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从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以满足全部检验项目要求为原则。检验项目名称、检验项目条款号、不合格类别、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定数组见表3。

表3 型式检验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安全帽的型式检验

7 标识

7.1 标识组成

安全帽的标识由永久标识和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组成。

7.2 永久标识

安全帽的永久标识是指位于产品主体内侧,并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一直保持清晰可辨的标识,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本标准编号;
b) 制造厂名;
c) 生产日期(年、月);
d) 产品名称(由生产厂命名);
e) 产品的分类标记;
f) 产品的强制报废期限。

7.3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每顶安全帽均要提供一个含有下列信息的材料,可以使用印刷品、图册或耐磨不干胶贴等形式,提 供给最终使用者。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警示:“使用安全帽时应根据头围大小调节帽箍或下頰带,以保证佩戴牢固,不会意外偏移或滑落”;
b) 警示:“安全帽在经受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
c) 警示:“除非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否则对安全帽配件进行的任何改造和更换都会给使用者带来危险”;
d) 是否可以在外表面涂敷油漆、溶剂、不干胶贴的声明;
e) 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f) 为合格品的声明及资料;
g) 适用和不适用场所;
h) 适用头围的大小;
i) 安全帽的报废判别条件和使用期限;
j) 调整、装高、耐范、清洁、技毒、维类、分养规储存识面用说明规建议;
k) 求耐范用性围规与围(文果标)用详细说明;
l) 语和(定义供该产要用自身语和,便术耐范极选择)。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耐极高温性能测试

A.1 预处理装置
A.1.1 装置示意图

极高温预处理装置示意图,单位为毫米。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极高温预处理装置示意图

图A.1 极高温预处理装置 说明:
1——箱体;2——试样;3——热电偶;4——温控头模;5——提升装置。

A.1.2 箱体

箱体应具备保温功能,底部为具备一个可供头模及样品进入的开口,尺寸见图A.2。箱体内部空间 瞬时温度应为150℃±5℃。单位为毫米。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箱体底部开口尺寸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耐熔融金属飞溅性能测试

B.1 测试原则

将铁水倾倒于安全帽帽壳上后检查其损坏程度。

B.2 测试装置

熔融金属组成及测试装置应满足表 B.1要求。

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培训·熔融金属组成及测试装置要求

B.3 测试过程

B.3.1 将150g±10g的铁熔化至液体状态,将被测样品置于头模上,调整倾倒位置,使得液态金属倾倒点处于安全帽顶部中心半径50mm范围内,一次性倾倒全部液态金属后检查样品状态。

B.3.2 测试人员在操作时应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注:测试人员佩戴的防护装备可包括护目镜、防护面具等。

A.1.3 温控头模

温控头模为金属材质制成,厚度不小于1.5mm,内部应为中空结构,尺寸应符合GB/T 2812要求中对1#头模的要求。头模内部可通过循环空气或循环水进行冷却,使其温度保持在50℃±2℃,并通过热电偶对温度进行监控,热电偶距头模中点的距离不应超过40mm。

A.1.4 提升装置

提升装置应与温控头模相连,可抬升头模进入箱体内使被测样品最低点与箱体底面平齐2预处理过程待箱体内部温度达到150℃后,将被测样品佩戴至头模上,启动提升装置使样品进入箱体内,预处理时间为60min±2min。

A.3 测试

样品取出后,应在1min内完成测试。

想管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有成效,必须要做到以下六个方面的转变:

  1. 由抓生产现场安全转变为抓全厂安全生产

很多公司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只不过将精力全部投入到了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比如:
—天天检查的只是生产现场安全工作;
—天天宣传的只是生产现场安全工作;
—大会小会讲的只是生产现场安全工作;
—安全培训教育的对象只是生产现场人员;
—管理改善的对象也只是围绕生产现场;
—……。
虽然这样做安全没有错,但对公司的发展安全保障来说,不全面、不彻底,不能有效保障公司的发展安全,所以说,要想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必须转变为抓全厂安全生产,不能只是盯生产现场,还要包括其他场所比如: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停车场、行政办公区域、产品质量检验室、公司门卫门岗、发电机房、车辆充电区域、厂区、绿化区域、燃料供应站、污水处理站、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等,都要纳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

  1. 由抓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转变为抓全员教育培训

任何一个人的安全意识、安全认知都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绩效产生影响,所以说,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能只是针对生产现场的作业人员,而要包括公司的每一个人,确保每个人都要具备与其所在岗位作业内容相匹配的安全生产技能,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落实持续有效形成常态化,况且相应的安全法规也有明确要求:必须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安全技能,只不过培训的内容(要点)不同而已。
否则,就会因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个别人安全意识、安全认知不到位,而在公司内部出现不合规的言行,进而影响其他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言行,一传十,十传百,最终将会导致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所有付出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1. 由写文件填记录式管理安全转为以现场管安全为重点

在公司内部推行落实安全生产,固然需要建立文件、需要保留记录,毕竟文件是管理安全的准则,记录是安全做了的证据,两者都很重要,但要想管好安全生产,永远离不开现场,毕竟所有的活动都在现场,自然所有的状态、行为只有到了现场才能看到真实的状况。
要想管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必须要清楚主战场在哪里,否则就会出现本末倒置,导致安全生产管理变成了办公室主义,变成了文字主义,所以,必须要由纯粹地写文件、填记录式的管理安全转变为多去现场做安全;既要在建立文件、保留记录的同时将安全管理的重点放在现场。

  1. 由会议上说教安全同时转为以现场说教安全为重点

安全生产管理自然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落实,尤其在公司内部的会议上,因为会议是各级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此时说教安全对整个团队来说也是非常有利的,但不能只是将管安全生产停留在会议上,而要由会议上说教安全的同时转变为现场说教安全生产,更有利于团队由理论看到实际、用理论查验实际,更容易将安全要求运用到实际中,进一步确保了安全要求的落地性。
所以说,要想管好公司的安全生产,不仅要在会议上说教,更要多去现场说教安全,在现场结合实际情况说教安全更有效果、更有说服力、更有认知感。

  1. 由监管督促做安全生产转变为自主式做安全生产

做任何事情都要自主、自愿才能有动力、有毅力做好、做到位,若在他人的要求下被动执行,必然是心不甘、情不愿,即使做了,也会是敷衍的、应付的、表面的,不可能做实、做细、做全,所以说,要想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要发自内心主动积极做,由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下做安全生产转变为自主式做安全生产,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在公司内部做实、落地、常态化,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真正成为公司经营发展的保障力量。

  1. 由客户提出做安全生产转变为自主做安全生产

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通常会对供应商提出管理上的要求,尤其是大的客户,因为客户不想因为供应商的管理存在严重缺失或供应商的管理理念与其不匹配而影响到客户在市场上的声誉。
尽管如此,若只是在客户提出要求的情况下被动式做安全生产,一样会出现两层皮或多层皮的情况,在公司内部接不了地气、落不了地、无法常态化,唯有在客户提出要求的基础上,发自内心自愿做安全生产才能实现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系统接地气、落地化、效益化,不仅能真正赢得客户的满意与深度合作,更会真正发挥安全生产的作用与力量,保障公司的经营发展人、财、物的真正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