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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性违章是指在工业生产或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的行为。这些违章行为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作业性违章常见于各种作业操作中是一种极其不安全的工作行为,经常作业性违章的人一般含有以下心态:

侥幸心理是许多违章人员违章前的一种重要心态,把出事的偶然性绝对化,认为偶然出现一些违章行为也不会发生事故。

惰性心理。也称为“节能心理”,是指在作业中尽量减少能量支出,不按规章制度执行,擅自将几项操作内容合并操作,或未使用相应的安全用具就工作的违章行为。

逞能心理。争强好胜,积极表现自己,能力不强但自信心过强,不思后果、蛮干冒险作业。

逐“利”心理。为了能早点下班,盲目加快操作进度。

逆反心理。分为显性对抗和隐性对抗两种。显性对抗:当面顶撞,不但不改正,反而发脾气,继续违章。隐性对抗:表面接受,心理反抗,阳奉阴违,口是心非。

从众心理。是指个人在知觉、判断、信念以及行为上表现出与群体中大多数人一致的现象。表现为别人怎么干就跟着怎么干,不管违章与否。

自负心理。盲目相信自己的以往经验,认为技术过硬,保准出不了问题。我行我素。

好奇心理。以前未见过,感觉很新鲜,乱摸乱动,一些设备处于不安全状态,而影响自身或他人的安全。

想管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有成效,必须要做到以下六个方面的转变:

  1. 由抓生产现场安全转变为抓全厂安全生产

很多公司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只不过将精力全部投入到了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比如:
—天天检查的只是生产现场安全工作;
—天天宣传的只是生产现场安全工作;
—大会小会讲的只是生产现场安全工作;
—安全培训教育的对象只是生产现场人员;
—管理改善的对象也只是围绕生产现场;
—……。
虽然这样做安全没有错,但对公司的发展安全保障来说,不全面、不彻底,不能有效保障公司的发展安全,所以说,要想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必须转变为抓全厂安全生产,不能只是盯生产现场,还要包括其他场所比如: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停车场、行政办公区域、产品质量检验室、公司门卫门岗、发电机房、车辆充电区域、厂区、绿化区域、燃料供应站、污水处理站、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等,都要纳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

  1. 由抓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转变为抓全员教育培训

任何一个人的安全意识、安全认知都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绩效产生影响,所以说,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能只是针对生产现场的作业人员,而要包括公司的每一个人,确保每个人都要具备与其所在岗位作业内容相匹配的安全生产技能,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落实持续有效形成常态化,况且相应的安全法规也有明确要求:必须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安全技能,只不过培训的内容(要点)不同而已。
否则,就会因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个别人安全意识、安全认知不到位,而在公司内部出现不合规的言行,进而影响其他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言行,一传十,十传百,最终将会导致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所有付出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1. 由写文件填记录式管理安全转为以现场管安全为重点

在公司内部推行落实安全生产,固然需要建立文件、需要保留记录,毕竟文件是管理安全的准则,记录是安全做了的证据,两者都很重要,但要想管好安全生产,永远离不开现场,毕竟所有的活动都在现场,自然所有的状态、行为只有到了现场才能看到真实的状况。
要想管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必须要清楚主战场在哪里,否则就会出现本末倒置,导致安全生产管理变成了办公室主义,变成了文字主义,所以,必须要由纯粹地写文件、填记录式的管理安全转变为多去现场做安全;既要在建立文件、保留记录的同时将安全管理的重点放在现场。

  1. 由会议上说教安全同时转为以现场说教安全为重点

安全生产管理自然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落实,尤其在公司内部的会议上,因为会议是各级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此时说教安全对整个团队来说也是非常有利的,但不能只是将管安全生产停留在会议上,而要由会议上说教安全的同时转变为现场说教安全生产,更有利于团队由理论看到实际、用理论查验实际,更容易将安全要求运用到实际中,进一步确保了安全要求的落地性。
所以说,要想管好公司的安全生产,不仅要在会议上说教,更要多去现场说教安全,在现场结合实际情况说教安全更有效果、更有说服力、更有认知感。

  1. 由监管督促做安全生产转变为自主式做安全生产

做任何事情都要自主、自愿才能有动力、有毅力做好、做到位,若在他人的要求下被动执行,必然是心不甘、情不愿,即使做了,也会是敷衍的、应付的、表面的,不可能做实、做细、做全,所以说,要想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要发自内心主动积极做,由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下做安全生产转变为自主式做安全生产,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在公司内部做实、落地、常态化,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真正成为公司经营发展的保障力量。

  1. 由客户提出做安全生产转变为自主做安全生产

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通常会对供应商提出管理上的要求,尤其是大的客户,因为客户不想因为供应商的管理存在严重缺失或供应商的管理理念与其不匹配而影响到客户在市场上的声誉。
尽管如此,若只是在客户提出要求的情况下被动式做安全生产,一样会出现两层皮或多层皮的情况,在公司内部接不了地气、落不了地、无法常态化,唯有在客户提出要求的基础上,发自内心自愿做安全生产才能实现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系统接地气、落地化、效益化,不仅能真正赢得客户的满意与深度合作,更会真正发挥安全生产的作用与力量,保障公司的经营发展人、财、物的真正安全。

2023年8月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六大要点

(一)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绝不要带血的GDP。城镇发展规划以及开发区、工业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都要遵循“安全第一”方针,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二)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没有安全发展就不能实现科学发展,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特别是中央企业一定要提高管理水平,给全国企业做表率。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化进程,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暗查暗访,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五)全面构建长效机制。安全生产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常、长”二字,经常、长期抓下去。要做到警钟长鸣,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防预控体系,做到防患未然。

(六)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领导干部不要幻想当太平官,要居安思危,临事而惧,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压力。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敢于负责,不可有丝毫懈怠、半点疏忽。

二、习近平总书记近5年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二)“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该担责任的时候不负责任,就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四)“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完善体制,严格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五)“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疏忽。要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失职追责。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在煤矿、危化品、道路运输等方面抓紧规划实施一批生命保护工程,积极研发应用一批先进安防技术,切实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六)“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敢于担当,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强化责任,形成合力,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防汛,加强薄弱环节防范。要统筹做好抢险队伍、群众转移安置、物料等组织落实工作。对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责。”

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十句“硬话”

(一)“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三)“当干部不要当的那么潇洒,要经常临事而惧,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要经常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情况,当官当的太潇洒,准要出事。”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责任人照样拿高薪,拿高额奖金,还分红,那是不合理的。”

(五)“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六)“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汲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八)“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这样的隐蔽致灾隐患。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

(九)“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十)“血的教训极其深刻,必须牢牢记取。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理念是人们对特定事物或活动所秉持的观念、思想和价值追求。

从内涵上看,理念通常反映了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和理解。

从作用上,理念具有指导行为的功能。一个企业的创新理念会促使企业不断投入研发资源,鼓励员工提出新想法,开拓新市场,以实现持续发展。在个人生活中,积极向上的生活理念可以引导人们做出健康的选择,如坚持锻炼、合理饮食、保持良好的心态等。

理念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传承性。一些优秀的理念经过时间的考验和实践的验证,会被人们广泛接受并传承下去。同时,理念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演变和更新,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美国杜邦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历史最悠久的企业,在其生存发展的200余年中,取得了骄人的安全业绩。在美国工业界,“杜邦”与“安全”几乎已是同义词。杜邦在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直推动着安全理念、技术与制度的不断进步。在整个200余年的发展中,杜邦安全管理形成了十大安全理念,现场成了杜邦的“安全宪法”。

十个基本理念:

一是,所有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防止的。

从高层到基层,都要有这样的信念,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防止、控制事故的发生。

二是,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

因为安全包括公司各个层面、每个角落、每位员工点点滴滴的事,只有公司高层管理层对所管辖的范围安全负责,下属对各自范围安全负责,到车间主任对车间的安全负责,到生产组长对管辖的范围安全负责,直到小组长对员工的安全负责,涉及到的每个层面、每个角落安全都有人负责,这个公司的安全才能真正有人负责。安全部门不管有多强,人员都是有限的,不可能深入到每个角落、每个地方24小时监督,所以安全必须是从高层到各级管理层到每位员工自身的责任,安全部门从技术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只有每位员工对自己负责,每位员工是每个单位元素,企业由员工组成,每个员工、组长对安全负责,安全才有人负责,最后总裁有信心说我对企业安全负责,否则总裁、高级管理层对底下安全哪里出问题都不知道。这就是直接负责制,是员工对各自领域安全负责,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理念。

三是,所有安全操作隐患是可以控制的。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所有的隐患都要有计划,有投入,有计划的治理,有控制。

四是,安全是被雇佣的员工条件。

在员工与杜邦的合同中明确写着,只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随时可以被解雇。每位员工参加工作的第一天就意识到这家公司是讲安全的,从法律上讲只要违反公司安全规程就可能被解雇,这是把安全与人事管理结合起来。

五是,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

让员工安全,要求员工安全操作,就要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要想尽可能的办法,对所有操作进行安全培训。要求安全部门与生产部门合作,知道这个部门要进行哪些安全培训。

六是,各级主管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这个检查是正面的、鼓励性的,以收集数据、了解信息,然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主的。如发现一个员工的不安全行为,不是批评,先分析好的方面在哪里,然后通过交谈,了解这个员工为什么这么做,还要分析领导有什么责任。这样做的目的是拉近距离,让员工谈出内心的想法,为什么会有这么不安全的动作,知道真正的原因在哪里,是这个员工不按操作规程做,安全意识不强,还是上级管理不够、重视不够。这样,拉近管理层与员工的距离,鼓励员工通过各种途径把对安全想法反映到高层管理来,只有知道了底下的不安全行为、因素,才能对整个企业安全管理提出规划、整改。如果不了解这些信息,抓安全是没有针对性的,不知道要抓什么。当然安全部门也要抓安全,重点是检查下属、同级管理人员有没有抓安全,效果如何,对这些人员的管理进行评估,让高级管理人员知道这个人在这个岗位上安全重视程度怎么样,为管理提供信息。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检查。

七是,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更正。

在安全检查中会发现许多隐患,要分析隐患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哪些是可以当场解决的,哪些是需要不同层次管理人员解决,哪些是需要投入力量来解决的。重要的是必须把发现的隐患加以整理、分类,知道这个部门主要的安全隐患是哪些,解决需要多少时间,不解决会造成多大风险,哪些需要立即加以解决的,哪些是需要加以投入的。安全管理真正落到了实处,就有了目标。这是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以及更正的真正含义。

八是,工作外的安全和工作安全同样重要。

这已经解释过了。

九是,良好的安全就是一门好的生意。

这是一种战略思想。如何看待安全投入,如果把安全投入放到对业务发展投入同样重要的位置考虑,就不会说这是成本,而是生意。这在理论是一个概念,在实际上也是很重要的。抓好安全是帮助企业发展,有个良好环境、条件,实施企业发展目标。否则,企业每时每刻企业都在高风险下运作。

十是,员工的直接参与是关键。

没有员工的参与,安全是空想,因为安全是每一位员工的事,没有每位员工的参与,公司的安全就不能落到实处。

一、立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和设施。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世界各国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

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作了修订),对于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

一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并呈现大型化、高速化的趋势。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2011年,在用的主要特种设备有:锅炉62万台、压力容器252万台、电梯201万台、起重机械172万台、气瓶1.36亿只、大型游乐设施1.64万套和近百万公里的压力管道等。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损失严重。“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尤其是近年来几个大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

二是安全技术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安全监管的基本依据,也是处理事故和纠纷的准则。目前我国颁布了144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但法律效力低、强制性不够,与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有较大差距。同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进口实行许可制度,规定境外机构向我国出口此类设备的,要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向境外880家制造单位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于没有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些国家不认可我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对境外机构发放许可证往往借用国外的技术法规,不仅影响了我国对进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而且也付出了大量费用。因此,亟需立法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三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目前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和行政法规过于倚重政府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调不够。一些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测工作中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企业的职责,使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四是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到行政监管法律关系,在生产、经营、使用等交易活动中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需要法律予以规范。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事基本制度要由专门法律来规定,行政法规无权对民事活动进行调整,目前,对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

以上情况,要求我们在总结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从法律上明确调整范围,理顺监管体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防范、减少和遏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每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十届全国人大期间,根据代表议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2006年12月由财经委牵头组成有工信部(2008年成立后参加)、公安部、住建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安监总局、旅游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起草组,着手研究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后,继续开展法律的起草工作。在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2011年8月23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55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65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分别对安全技术规范、生产经营使用、检验、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的范围和监管原则,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界定了国家检验和企业检测的关系,增加了民事法律责任。

(一)关于调整范围。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适用于该条例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8类。该条例排除了对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和专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适用。生产生活中还有大量用于高层建筑的设备、防爆电器、工业和医疗领域使用的核射线装置等特种设备,既没有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目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造成监管空白。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特种设备的调整范围是动态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适时进行调整。为此,草案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同时,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对暂不宜纳入目录管理的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和军事装备上使用的特种设备,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二)关于监管体制。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既存在多头监管问题,又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我国目前的体制是,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公安、建设、交通、铁道、旅游、民航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监管。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体制,草案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这样规定,考虑了我国监管体制的现实状况,在强化特种设备综合监管部门职能的基础上,也明确了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

(三)关于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制订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引入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其他现实有效的技术标准,并保证其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中强制实施。草案设专章规定安全技术规范,一是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要求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二是规定安全技术规范的制订程序,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安全可靠、科学合理、节能环保的要求制订,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定期评估,及时修订;三是规定要将经评审合格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技术创新;四是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以保证安全技术规范的科学性。

(四)关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要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就必须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草案第三章对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特种设备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及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二是要求企业必须配备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这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三是规定企业负有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法定义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四是规定企业可以将法定义务委托给专业机构实施,国家对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实行资质资格管理。

(五)关于检验。检验是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实行的技术监督措施,具有强制性和行政性;检测则是企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检查测试。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检验的范围和实施机构:一是规定检验包括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的强制性监督措施和使用实行的定期监督措施;二是规定国家对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实行资质资格许可管理;三是规定检验机关及其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保密义务等。对检验和检测的分别规定,厘清了政府职责与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利于改变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状,也为今后检测机构的改革预留了空间。

(六)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加大了处罚力度。除规定具体处罚数额外,还规定了加罚标准以及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二是加重了有关企业的民事责任。针对一些在公众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责任不清的问题,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用于公共场所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承担安装、改造、维护保养等义务;三是规定了赔偿责任。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实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四是规定了刑事责任。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中国人大网